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MPA校外导师遴选及考核办法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汉)研字[2015]32 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办法》(中地大研发[2017]10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MPA校外导师遴选及考核办法。
一、MPA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2、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技术职称满3 年;(2)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3、熟悉公共管理的学科领域,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公共管理实践经验。愿意为我校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二、MPA校外导师聘任程序
1、MPA教育中心对拟聘请校外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成果、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管理办法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最终聘请人选。
3、经审核确定的聘请人选,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MPA教育中心聘任,颁发聘书,聘期3年。到期后依照本办法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予以续聘。
三、MPA校外导师的职责
1、负责MPA研究生在实习基地或单位的专业实习、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
2、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导师 合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工作,参与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3、适时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MPA学员做学术讲座或参加MPA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MPA校外导师的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长期缺岗,不能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3、经上级有关部门或研究生院组织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而不能培养出合格研究生者;
4、校外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后自动终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MPA教育中心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